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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8189 號
要旨
為汽車或機車化整為零,以廢鐵進口,逃漏稅金,並於進口後,拼裝成無照車輛,執行法院對於此類車輛,仍應按「車輛」拍賣,惟應於拍賣公告內註明:「『係無照車輛,承買人應依法報繳稅捐及領取使用執照後,始得行駛」字樣,如由執行法院發給證明書者,除記明上列事項外,並應註明:引擎號碼及其他足以識別之特徵。
全文內容
為汽車或機車化整為零,以廢鐵進口,逃漏稅金,並於進口後,併裝成無照車輛,執行法院對於此類車輛,仍應按「車輛」拍賣,惟應於拍賣公告內註明:「『係無照車輛』,承買人應依法報繳稅捐及領取使用執照後,始得行駛」字樣,如由執行法院發給證明書者,除記明上列事項外,並應註明:引擎號碼及其他足以識別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