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9255 號
要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為法定特別要件,故不能適用民法第三條第二項以印章代替簽名之規定。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為法定特別要件,故不能適用民法第三條第二項以印章代替簽名之規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