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刑字第 01618 號
要旨
少年執行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至滿二十一歲時,在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由觀護人檢具事證,報請少年法庭執行推事核准;在執行感化教育者,應由執行輔育院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查後,免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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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少年執行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至滿二十一歲時,在執行保護管束者,應由觀護人檢具事證,報請少年法庭執行推事核准;在執行感化教育者,應由執行輔育院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知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庭備查後,免除其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