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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刑字第 058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一 判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經宣告褫奪公權者,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其褫奪公權固應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惟該條所謂「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實務上均自刑期屆滿之翌日起算褫奪公權之期間,此與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並無不合。

二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者,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四九四號解釋意旨,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發生效力,惟因宣告有期褫奪公權者,如其褫奪公權與有期徒刑同時執行,其期間同時開始計算,則褫奪公權之效力,勢必全部或一部消失於執行有期徒刑之中。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亦即受有期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效力應自裁判確定時發生,並開始執行,但褫奪公權之期間,則應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參照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二三三頁,韓忠謨著刑法原理第四一七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刑字第 058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 判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經宣告褫奪公權者,依照刑法第三十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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