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參字第 09593 號
要旨
按律師執行業務之範圍,依律師法第十九條「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命令,得在法院執行法定職務,並辦理其他法律文件 (第一項) 。律師依特別法之規定,得在軍事或其他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第二項) 」之規定,自當以保障人民之合法權益為指歸,逾此範圍,即係職務上不應為之行為,如出於當事人之請求,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拒絕之,其以律師名義為受處分之公務員向行政機關辦理申覆或查詢者,各該機關宜依通常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辦法,作適當之處理,答覆與否,可依職權酌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