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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人字第 079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確定,除被懲戒人正在服刑或服兵役外,其開始執行之期間,仍應以送達執行命令之翌日起算:

一 查律師懲戒處分,係公法上之行為,至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終止或解除契約所應遵守之期間,乃為私法上之關而設,公法上之處分行為,自不受其拘束。

二 為顧及訴訟當事人之利益起見,如律師因懲戒處分而不能執行職務時,法院應對該當事人之事件為適當之處理,例如諭知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改期調查、審理等,可酌情辦理。而被懲戒之律師於停止執行職務命令送達前,已收受懲戒決議書,即應預為適當之處置,對於當事人權益之保護,亦不致有何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人字第 079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確定,除被懲戒人正在服刑或服兵役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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