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人字第 07955 號
要旨
關於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確定,除被懲戒人正在服刑或服兵役外,其開始執行之期間,仍應以送達執行命令之翌日起算:
一 查律師懲戒處分,係公法上之行為,至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終止或解除契約所應遵守之期間,乃為私法上之關而設,公法上之處分行為,自不受其拘束。
二 為顧及訴訟當事人之利益起見,如律師因懲戒處分而不能執行職務時,法院應對該當事人之事件為適當之處理,例如諭知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改期調查、審理等,可酌情辦理。而被懲戒之律師於停止執行職務命令送達前,已收受懲戒決議書,即應預為適當之處置,對於當事人權益之保護,亦不致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