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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00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而收養人為收養行為時,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 (參照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五二九頁) 。故禁治產人如已成年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得有效為收養行為,無須得其監護人之同意。至其收養養時有無意思能力,則屬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

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而收養人為收養行為時,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 (參照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五二九頁) ,故禁治產人如已成年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得有效為收養行為,無須得其監護人之同意。至其收養時有無意思能力,則屬事實認定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00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1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而收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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