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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09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每宗耕地其中一部分已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該變更部分於強制執行時,可由執行法院定期函請地政機關派員實地測量,並辦理分割登記 (即分筆登記) 後,再行實地拍賣。

全文內容

每宗耕地其中一部分已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該變更部分於強制執行時,可由執行法院定期函請地政機關派員實地測量,並辦理分割登記 (即分筆登記) 後,再行實施拍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09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每宗耕地其中一部分已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該變更部分於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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