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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2292 號
要旨
檢察官囑託執行罰金等強制執行事件,其應予拍賣之標的係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之不動產者,除顯無拍賣實益或明知拍賣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登報費者外,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將該項拍賣公告登載於當地公報或新聞紙。惟如拍賣後始發見不足清償檢察處所墊付之登報費時,可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業務費」或「一般行政事務費」科目項下列支。
全文內容
檢察官囑託執行罰金等強制執行事件,其應予拍賣之標的係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之不動產者,除顯無拍賣實益或明知拍賣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登報費者外,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將該項拍賣公告登載於當地公報或新聞紙。惟如拍賣後始發見不足清償檢察處所墊付之登報費時,可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處在「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業務費」或「一般行政事務費」科目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