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56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代理禁治產人為收養行為,依法應屬無效。惟民法上有關無行為能力之規定,僅對於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故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有效為收養行為。至其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

全文內容

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代理禁治產人為收養行為,依法應屬無效。惟民法上有關無行為能力之規定,僅對於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故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有效為收養行為。至其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56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查收養行為係屬身分形成行為,應由收養人本人自行為之。禁治產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