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84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本件朱黃○英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倪○章同居所生子女朱○仁、朱○慧,其夫朱○許既未於知悉該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即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六號解釋參照) 。本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一年親字第一六號判決係認倪○章無請求認領之必要,將原告之訴駁回。並未於主文內確認朱○仁、朱○慧已為倪○章所認領,則對該部分尚不發生實體上之既判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84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本件朱黃○英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倪○章同居所生子女朱○仁、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