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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刑字第 109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一 偵查中通緝之案件,如案卷經銷燬,而依據通緝書或其他通緝資料之記載,足資認定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者,可參照「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另分新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予以不起訴處分後,撤銷通緝。

二 通緝人犯為受刑人時,依據通緝書或其他通緝資料之記載足資認定其行刑權時效已完成者,比照前項規定逕行撤銷通緝。

三 嗣後通緝案件未依法處理前,應注意保管其卷宗,不得率予銷燬,如有違反,應查明責任予以議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刑字第 109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一 偵查中通緝之案件,如案卷經銷燬,而依據通緝書或其他通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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