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字第 00687 號
要旨
一 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如因他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先行判決確定,在死刑之判決未確定前,得先於看守所代監執行。至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後,應既發監執行。
二 台北、台南地方法院看守所除有前項情形之受刑人,應代監執行外,一般受刑人仍應依照本部六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九九七七號,及同年十月廿四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一一一一八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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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如因他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先行判決確定,在死刑之判決未確定前,得先於看守所代監執行。至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後,應既發監執行。
二 台北、台南地方法院看守所除有前項情形之受刑人,應代監執行外,一般受刑人仍應依照本部六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九九七七號,及同年十月廿四日台六十二函監字第一一一一八號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