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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6292 號
要旨
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字第一三三號判例) 。
全文內容
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第一三三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