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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62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字第一三三號判例) 。

全文內容

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第一三三號判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62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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