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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103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103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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