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參字第 049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公司股東會決議將部分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比例分派與其餘股東於法亦無不合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立法原意,在保護股東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平等權,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為股東所得享有之私法上權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拋棄。股東會因部份股東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對該項股東,作不予分派之決議,於法似無不合。股東如於取得該股息及紅利所有權之前,已拋棄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則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公司股東會如決議將其比例分派與其餘股東於法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參字第 049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司股東會決議將部分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比例分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