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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22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查行政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科處之罰鍰,因受處分人拒不繳納,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所制作之移送書,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號及第二六九一號解釋,係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本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一○二三九號函記載移案機關移送執行時應備之文件,內列「處分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一項,應予刪除。

全文內容

行政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科處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得以移送書為執行名義,毋須檢附處分通知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22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查行政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科處之罰鍰,因受處分人拒不繳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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