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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2223 號
要旨
查行政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科處之罰鍰,因受處分人拒不繳納,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所制作之移送書,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號及第二六九一號解釋,係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本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一○二三九號函記載移案機關移送執行時應備之文件,內列「處分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一項,應予刪除。
全文內容
行政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科處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得以移送書為執行名義,毋須檢附處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