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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83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一 財團法人應由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方法管理其財團。又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除設主事務所外,並得設分事務所。財團捐助章程如未限制其設置分事務所,亦未規定如有設分事務所之必要者,應以其捐助財產,於分事務所所在地另設財團法人,則主管官署似難以其不另設財團法人而認為違法。

二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存在其礎即為一定之財產,並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條件。主管機關如規定財團處分其財產,應經主管機關之同意,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至於應如何簡化財團法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酌決定。

全文內容

一 財團法人應由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方法管理其財團。又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除設主事務所外,並得設分事務所。財團捐助章程如未限制其設置分事務所,亦未規定如有設分事務所之必要者,應以其捐助財產,於分事務所所在地另設財團法人,則主管官署似難以其不另設財團法人而認為違法。

二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存在基礎即為一定之財產,並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條件。主管機關如規定財團處分其財產,應經主管機關之同意,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至於應如何簡化財團法人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酌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83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9 月 21 日發布,要旨:一 財團法人應由董事,依捐助章程所定方法管理其財團。又依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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