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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刑字第 062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其主管長官應即洽請該管法院推事或檢察官從事速辦理通緝或協尋

主旨

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其主管長官應即洽請該管法院推事或檢察官從速辦理通緝或協尋,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為期能即時緝捕歸案,其主管長官應即依照本部六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台六七函刑字第○四七二○號函規定,洽請該管法院推事或檢察官從速辦理通緝或協尋,必要時並得先以電話告知該管法院院檢首長或承辦或值日推事、檢察官;受通知之法院推事或檢察官應即時辦理,不得遲延。

二、前項電話,應依照行政院書處印頒之「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公務電話紀錄之規定(第四十九頁)辦理,並限於一日內補送文書。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本部監獄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刑字第 062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各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遇人犯脫逃時,其主管長官應即洽請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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