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令民字第 31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查修正民刑案件編號計數規程第十六條所稱訴訟程序,係指由訴訟行為所構成之程序而言,其範疇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章所稱之訴訟程序相同,民事執行程序自不包括在內。民事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即屬同規程第二條所指之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應另立卷宗號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令民字第 31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修正民刑案件編號計數規程第十六條所稱訴訟程序,係指由訴訟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