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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民字第 044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除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而台灣成立證券交易所,已有多年,是則台灣各地方法院關於上述公示催告之公告,自應黏貼於交易所,方符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函民字第 044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5 月 09 日發布,要旨:按公示催告之公告,除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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