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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民字第 050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查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不能不認為其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本案林○一所提否認子女之訴,既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李○遲對於該子女即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認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函民字第 050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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