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監決字第 00819 號
要旨
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希即轉知各級地方法院檢察官依照上開規定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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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希即轉知各級地方法院檢察官依照上開規定切實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