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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函民字第 48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高爾夫俱樂部第六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法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有左列各點,應予指正:

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而非為少數人謀福利,當無社員之可言,更不應有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組織,本件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有關於基本會員代表大會之規定,並以該項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為財團之最高權力機關,就其組織型態而言,應屬社團法人之性質,該院竟准為財團法人登記,顯有未合。

二 同捐助章程第五條所謂「基本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若干元」,究為已獲捐助之財產總額抑為有待捐助之數額?文義欠明。如為已獲捐助之財產,應表明為「本財團經某某等捐助新台幣共計若干元。」並附具該財產之證明文件。

三 前述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僅規定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而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極易為少數人所操縱,亦有未妥。

四 同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董事由花蓮縣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第六屆幹事會全體幹事擔任」。惟該花蓮高爾夫俱樂部幹事會如何產生?在法律上有何依據?均未於捐助章程明確規定,遽以之為選任財團法人董事之機關,顯有欠妥。

五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逕行修正。本件捐助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更屬於法不合。

六 同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財團法人為實現目的事業,由另設之花蓮縣高爾夫俱樂部組織幹事會負責經營」,惟該財團與該俱樂部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捐助章程並無明確規定,亦有欠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台函民字第 48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量之財產為其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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