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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函民字第 54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拒不繳納借提被告出庭言詞辯論旅費時,不宜在刑事案件旅運費項下開支,法院原曉諭原告繳納。原告若不依法院之命繳納是項費用,法院自得不為該項借提被告到庭之行為 (參照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議五十五年十二月廿日決議)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台函民字第 54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拒不繳納借提被告出庭言詞辯論旅費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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