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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台函民字第 55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為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即非董事會所得逕行修改。來函所稱財團法人軒○教經第二屆董事會議更改章程云云,似有未合。

二 財團法人軒○教之捐助章程,如經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結果,而致章程內容有所變更時,自應依法聲請為變更登記。

三 經查本件軒○教捐助章程之變更,尚未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台函民字第 55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 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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