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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律字第 01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 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 (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三六號判決) ,其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二 收養子女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或我國戶籍法,固應申報戶口,辦理戶籍登記,但此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與收養之是否成立無關。本件黃○海君是否具有養子身分,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法律字第 01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 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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