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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字第 0468 號
要旨
關於無自耕能力者承購農地並已在該農地設定抵押權或已被法院查封,如何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移轉私有農地予無自耕能力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土地法第三十條) 。移轉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承受人即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應不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 (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八號判例參照) ,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自應塗銷。
二 第三人在該農地上設定之抵押權,如其設定為善意,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縱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業已塗銷,抵押權仍存在於該農地上 (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 參照) 。
三 該農地如經法院查封,在出賣人未依法提起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二條參照) 獲得勝訴之確定裁判前,查封效力繼續有效。
四 至於本案抵押權人俞○朗、何○保二人是否為善意?似應依具體事實勘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