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05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依日據時期台灣之舊習慣,女子原則上無繼承權。故於日據時期,養親有女而無子時,其以立嗣之目的所收養之螟蛉子,可認係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五十九函民決字第四八六號函所稱「無子」,係指「無男子」而言。本案養親吳○生於日據時期,如係以立嗣之目的而收養螟蛉子吳○木,雖於收養之前已育有二女,該螟蛉子仍為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其應繼分與婚生女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105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依日據時期台灣之舊習慣,女子原則上無繼承權。故於日據時期,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