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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15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查蔡○子於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經陳○桂認領為其四女,並改從陳姓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之規定,其與陳○桂間已發生父女關係,在未有否認子女、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判決確定前,該父女關係不得變更。至於申請人所提出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未作實體認定 (按係追訴權時效完成) ,請參考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一一號判例斟酌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115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查蔡○子於民國四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經陳○桂認領為其四女,並改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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