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2440 號
要旨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失蹤人在未受死亡宣告前,仍不失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至於來函所述情形,高雄縣警察局警員戴○根遭遇特別災難,失蹤已滿三年,其利害關係人不聲請法法院為死亡之宣告,是否仍應繼續發給薪津,係屬人事行政事項,仍請貴局 (人事行政局) 依據有關法令勘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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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失蹤人在未受死亡宣告前,仍不失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至於來函所述情形,高雄縣警察局警員戴○根遭遇特別災難,失蹤已滿三年,其利害關係人不聲請法法院為死亡之宣告,是否仍應繼續發給薪津,係屬人事行政事項,仍請貴局 (人事行政局) 依據有關法令勘酌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