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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24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失蹤人在未受死亡宣告前,仍不失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至於來函所述情形,高雄縣警察局警員戴○根遭遇特別災難,失蹤已滿三年,其利害關係人不聲請法法院為死亡之宣告,是否仍應繼續發給薪津,係屬人事行政事項,仍請貴局 (人事行政局) 依據有關法令勘酌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124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失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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