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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9506 號
要旨
關於稅法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不宜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旨
關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娛樂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貴部 (財政部) 認為不宜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復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七十年七月十七日 (七○) 台財稅字第三五八七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