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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95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稅法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不宜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旨

關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娛樂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貴部 (財政部) 認為不宜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復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七十年七月十七日 (七○) 台財稅字第三五八七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95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稅法規定之代徵人,依有關稅法規定履行扣繳或代徵義務不宜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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