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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字第 11158 號
要旨
一 查法院以外其他機關借提,訊問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無審判權機關應備函說明,經監獄同意後就監內訊問之,或囑託監獄所在地之法院代為訊問。」二 本 (70) 年三月九日及三月十三日,台灣省雲林縣調查站派員前往貴監借提受刑人張××、張××、鄭××等三人一案,貴監未依照前開法規規定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