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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字第 12795 號
要旨
一 查雲林縣調查站前往 貴監借提受刑人××等三人雖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查處通知辦理,但乃提到雲林縣調查站問訊,而非囑託雲林地檢處代為訊問,核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仍有未合。
二 除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查處轉知各地檢查處查照,嗣後類此事件應慎重處理,並副知本部調查局外,今後 貴監對法院以外無審判權機關借提受刑人,仍應注意依法辦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