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受刑人黃××違反藥物法所處有期徒刑三年,早於六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執 行完畢,另犯票據法多罪所處之罰金,易服勞役、拘役等亦早於六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已無罹於時效無法執行之顧慮,今在監執行之票據法所處有期徒刑三年九月一案,自不得再與已執行完畢違反藥物法所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計算其刑期,當由庸更換執行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