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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字第 47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各看守所對不參加作業羈押中之刑事被告,其考核標準規如下:

一 不能作業者:指執行羈押之看守所因無充分或完善之作業場所、設備、項目致使被告不能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均以二十四分計算。

二 不堪作業者:指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不堪作業者,其作業作績均以二十分計算。

三 不願作業者:指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不予記分。

四 不得作業者:指因案情經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或法院推事諭知應予隔離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或其他原因除違規受懲罰者外,經所務會議不得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一律以十二分計算。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7 年 4 月 3 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監字第 47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各看守所對不參加作業羈押中之刑事被告,其考核標準規如下: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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