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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18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查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有婚生子女推定原則之適用,並以日民法為條理,作為子女受胎期間之推定。即自婚姻解銷之日起三百日以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為婚姻中受胎 (參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三)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潘○定與蘇○玉於昭和十六年十月十日辦理招贅婚姻登記,昭和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離婚,蘇○勇於昭和十七年八月十日為蘇○玉所生,蘇○勇之出生日期距潘○定與蘇○玉婚姻解銷之日尚不及二月,依照前述說明,蘇○勇似應推定為潘○定與蘇○玉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至於蘇○勇可否申請補填戶籍登記生父姓名,事屬戶籍行政事項,請依職權參照戶籍法有關規定自行審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18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查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有婚生子女推定原則之適用,並以日民法為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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