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3037 號
要旨
關於王○鳳檢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申請認領非婚生子女沈○惠、沈○娟一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七十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四六號函略以:「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法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參照) 。三、沈○惠、沈○娟係湯○葉與夫沈○心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在未經於受胎期間未與妻同居之夫沈○心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既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自不得由他人申請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