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5954 號
要旨
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祇須認領人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可。又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故未成年人為認領時,如事實上已有意思能力自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來函所述情形,如與上開說明相符,即可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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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祇須認領人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可。又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故未成年人為認領時,如事實上已有意思能力自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來函所述情形,如與上開說明相符,即可認為適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