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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59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祇須認領人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可。又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故未成年人為認領時,如事實上已有意思能力自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來函所述情形,如與上開說明相符,即可認為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59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之謂,祇須認領人確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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