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決字第 2147 號
要旨
來函所稱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參照附件資料,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又共有土地中如有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似非法之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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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所稱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參照附件資料,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上未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又共有土地中如有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似非法之所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