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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決字第 60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規定囑辦被繼承人羅張○華所有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地政機關認有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

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規定囑辦被繼承人羅張○華所有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地政機關認有疑義乙案,經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一年五月十一日 (七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三八號函復略以: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如認涉及私權爭執,,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決字第 60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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