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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監字第 22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釋示受刑人假釋期滿後,尚須執行強制工作,是否應由假釋監獄負責送還原指揮執行機關之疑義

主旨

貴監假釋許xx假釋期滿後,尚須執行強制工作,是否應由貴監負責送還原指揮執行機關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南監豪教字第四九三八號函。

二、本案假釋受刑人許xx一名,既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監督執行保護管束之中原指揮執行機關,如於刑之執行完畢欲執行其強制工作時,宜由該處解送原指揮執行機關,惟為避免人犯解送之煩,得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囑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強制工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監字第 22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釋示受刑人假釋期滿後,尚須執行強制工作,是否應由假釋監獄負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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