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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檢字第 9231 號
要旨
關於「建議因意外傷害而在各醫院就醫無效死亡者,仍請准由各醫院發給死亡診斷證明書,以利便民」乙案,函復如次: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故凡非病死案件,均應報由當地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相驗。
二 至死者是否「意外傷害死亡」,必待檢察官率同法醫相驗並偵查後,始能確定,為免判斷兩歧,徒增困擾,尚不宜由治療之醫院先行發給死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