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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0922 號
要旨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本款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為故意之殺害行為因而受刑之宣告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惟處刑宣告之判決,於繼承開始後確定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失權之效力。故本件繼承人甯○民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最高法院於七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在案,依照上述說明,甯○民應溯及於被繼承人甯○章死亡,繼承開始時 (即六十八年八月廿五日) 喪失繼承權。
二 土地登記規則係土地法有關土地登記之特別規定 (參照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五五三號判例) ,故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更正登記須以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所規定「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為限。本件辦竣之繼承登記,是否具有上開規則所定登記錯誤之情形?因事實尚欠明瞭,本部未便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