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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127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可否中止管理之義務?我民法無此規定,解釋上如管理之中止,較之繼續管理反而有利者,管理人似可中止管理之義務。惟有利與否,須依事實認定之。本件管理人若中止管理後,自應喪失警用三節棍之占有,如繼續持有,顯無法律上之原因,始有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沒入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127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可否中止管理之義務?我民法無此規定,解釋上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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