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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137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一四一六四號發布之「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國際貿易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處分。析言之,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 貴部國際貿易局可視情節輕重,依行政裁量權,就前開條文列舉之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等處分,擇一行使。 貴部來函見解,擬以:「凡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有仿冒事實者,予以暫停出口,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撤銷其出口或進口或進出口資格之登記。」是否與同一行為不得為二重處罰之原則有違,似尚須商榷。

全文內容

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一四一六四號發布之「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國際貿易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處分。析言之,出進口廠商經營貿易業務有仿冒商品或偽標產地經查明屬實者, 貴部國際貿易局可視情節輕重,依行政裁量權,就前開條文列舉之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等處分,擇一行使。 貴部來函見解,擬以:「凡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有仿冒事實者,予以暫停出口,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撤銷其出口或進口或進出口資格之登記。」是否與同一行為不得為二重處罰之原則有違,似尚須商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137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依據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 (72) 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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