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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22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經查本件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似無違反公共利益或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情形。惟上開法條僅為禁止權利濫用之原則性規定,其運用尚須與其他相關法規配合,方為妥適。法定空地所有權之拋棄,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法精神有無違背?可否僅依「加強建築物法定空地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而准許之?因涉及建築法規,事屬貴管,請逕依職權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22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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