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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45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離婚之要式性,主要目的在確保當事人之真意,防止被詐欺或被脅迫而離婚,故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本件來函所述情形,兩名證人若經由國際長途電話,或夫之其他託請作證離婚之信函得知夫之離婚真意,並親見妻簽字同意離婚,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決要旨,該協議離婚似為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45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離婚之要式性,主要目的在確保當事人之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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