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4778 號
要旨
本件申請人呂○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五五號民事判決如係確定判決,則該判決書理由內既已認定「本件收養縱無書面契約,然上訴人 (即呂○耀) 既自幼即由呂○枝撫養為子,且為被上訴人所自認,則上訴人與呂○枝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即非不明確」。戶政機關似得據以補辦呂○枝與呂○耀間之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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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件申請人呂○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五五號民事判決如係確定判決,則該判決書理由內既已認定「本件收養縱無書面契約,然上訴人 (即呂○耀) 既自幼即由呂○枝撫養為子,且為被上訴人所自認,則上訴人與呂○枝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即非不明確」。戶政機關似得據以補辦呂○枝與呂○耀間之收養登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