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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47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本件申請人呂○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五五號民事判決如係確定判決,則該判決書理由內既已認定「本件收養縱無書面契約,然上訴人 (即呂○耀) 既自幼即由呂○枝撫養為子,且為被上訴人所自認,則上訴人與呂○枝間已成立收養關係即非不明確」。戶政機關似得據以補辦呂○枝與呂○耀間之收養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47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本件申請人呂○耀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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