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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4684 號
要旨
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貴部 (內政部) 函詢事項,本部提供參考意見如左:
一 廖○棠君與程○華女士之婚姻雖有結婚證書在卷可按,惟事實上有無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又廖、程二人間有無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均係事實認定問題。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見認識其結婚者而言(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港方原函所述Ioalcustomarily ceremony是否符合民法關於公開儀式之要件,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無從揣測。
二 廖君與羅○麗女士既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即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之形式要件,至於二人間是否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情形?亦屬事實認定之範圍。
全文內容
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貴部 (內政部) 函詢事項,本部提供參考意見如左:
一 廖○棠君與程○華女士之婚姻雖有結婚證書在卷可按,惟事實上有無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又廖、程二人間有無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均係事實認定問題。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見認識其結婚者而言(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港方原函所述Ioalcustomarily ceremony是否符合民法關於公開儀式之要件,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無從揣測。
二 廖君與羅○麗女士既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即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之形式要件,至於二人間是否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情形?亦屬事實認定之範圍。